家谱的体例(一)
尽管中国家谱是“人自为书,家自为说”,但它还是有体例可循的。所谓家谱体例,简而言之,就是家谱的编写格式;具体地说,就是指谱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不同于其他著作的体制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结构和文字表现形式等。家谱的体例和内容有密切联系,从而又与编纂宗旨、指导思想、谱书特点等有密切关系,受其制约。家谱体例是家谱有机整体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表现家谱基本面貌、体现家谱风格特征的体制形式。 一、家谱体例的演变 家谱的体例,是家谱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起来的。 先秦时期,中国家谱处于始创阶段,其时家谱的体例都非常简单,一般都只是按照世系的先后,简单地叙述宗族人名,交待人物的世系关系。司马迁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曾经指出,先秦家谱体例的基本特征是“独记世谥,其辞略”。 如我们多次提到的殷商时代的甲骨家谱——“儿氏家谱”,就是典型之例。该家谱共十三行,每行一句,行间无直线。这份家谱的体例特征是按父子、兄弟先后排列儿氏家族的十一代十四个人名。商代甲骨家谱体例如此,周代的谱牒著作《世本》的体例也大体如此。例如《世本》记载周先公世系的体例是这样的: 后稷生不窑为昭,不窑生鞠陶为穆,鞠陶生公刘为昭,公刘生庆节为穆…… 这与儿氏家谱的体例结构基本一样,只是在叙述方式上,将儿氏家谱以父子、兄弟为次序换成以昭穆为次序。 汉代,中国家谱进入发展时期,家谱的体例也有新的发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记事范围有所扩大。汉代家谱不仅记世谥(即人名),而且记得姓的起源,不仅记字号,而且有官位者还记其官位,这样就打破了先秦家谱“独记世谥”的局限而有新的发展。第二,在表现形式上,汉代家谱邑有三种形式。据陈直先生研究,这三种形式分别是:一为横格制,分代分格顺序写;二为以姓为单位,先叙得姓的起源,再叙世系及官位,三为一贯连叙。这种家谱体例,比先秦家谱体例完整得多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家谱体例又有新的发展。这也同样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婚姻集团的综合家谱开始流行。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盛行,豪门士族在政治与婚姻上享有极大的特权。此时家谱的纂修宗旨是用以选官和婚姻。为适应这种修谱宗旨的需要,以一个宗族为中心,同时记载婚姻集团的世系人名、官位的综合家谱就盛行起来,这样,家谱的记事范围又有了进一步扩展。第二,在书写形式上,一般是分行写,也有的是连行写,每一代低空一格。 此时家谱总的体例特征是,纵向世系记载较略(只记祖、父、本人及子女四代),横向亲戚名位记载详(追叙每位姻亲祖、父、子三代),因此,家谱记事范围就极广。从这份家谱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体例至少有五项组成部分:宗族世系、姻亲世系、墓地、官位、承嗣。 唐代的家谱大都因战火而损毁。其家谱体例特征不得其详。陈直先生根据林宝的《元和姓纂》及欧阳修《新唐书》宗室表、宰相世系表推测,认为此时家谱形式可分为两种:一为以姓为单位鱼贯连写,一为分代分格顺写。 图片说明:岑仲勉《元和姓纂四校记》天水赵氏世系表 宋代是我国家谱体例发展最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家谱体例发展到此时已基本定型。我们知道,北宋时,政府已罢谱局,每个宗族都可自行修谱,政府不加干涉。所以许多文入学士对修谱活动都热情很高,他们不仅亲自参与修谱活动,而且亲自创制谱例,如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曾肇、苏洵等。其中尤以欧阳修和苏洵影响最为深远,他们所创立的谱例,并称为“欧苏谱例”。后世修谱“动引欧、苏谱例”,因而成为私谱体例之圭臬。 欧、苏谱例,重在图表之创新,都是五世则迁的小宗谱法。每图只谱五世,五世以后,格尽另起。在形式上,欧体是横行的,每图五栏;苏体是上下直行的,每图只列五世。其实,都是《史记·三代世表》演化而成的。再具体地说,欧体五世一图,自上而下为五代世系次第,即依次为高祖之父、高祖、曾祖、祖、祢(父);自右而左为同辈兄弟长幼,即由大到小排列五世排满一图后,则另起一图,但第五世必须同见于第一图的末一栏和第二图的第一栏,两图共列九世。第三图由第九世到十三世构成,余此类推。 图片说明:欧式谱例 图片说明:苏氏谱例 苏体原则同此,但条件更严,正如潘光旦先生所说:“其五世则迁之原则,初与欧阳氏无殊。顾其方法中有不易履行亦不甚可通之二端。一曰人自为谱,世须易谱:既拘执高曾祖祢之称谓,而高以上必迁,则凡易一世,谱须重作,迁者一世,而易称谓者四世,其手续之繁复,非常人所能堪。二曰非嫡长不能作谱;大凡贤子孙始作谱,而嫡长未必贤,贤者不必为嫡长”。因此,相比而言,欧体影响更大,人们对欧体更为信奉。如颖川堂《义门陈氏族谱·凡例》说:“谱之法欧苏尚矣,但苏则散见而难稽,欧则合收而易考,自上而下直书相承见高曾祖考儿孙,由右而左横书相属见伯叔昆季,自一世至数十世,虽有亲疏远迩之不同,而昭继以穆,穆继以昭,罔不丝联绳贯,井然不紊,秩然有条,一本欧家之法也”。 欧苏谱例由谱序、谱例、世系图、世系录、先世考辨等五项内容构成。书写原则是,只书男与嫡妻,不书生女,不书继娶,不书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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