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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冯姓文化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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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3: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冯现朝 于 2014-1-24 13:59 编辑

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冯姓委员会、中华冯氏联谊会河南省分会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2012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

1) 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冯姓委员会;中华冯氏联谊会河南省分会。
2) 我会接受双重领导,对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称谓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冯姓委员会,对中华冯氏联谊会称谓中华冯氏联谊会河南省分会。
3) 我会简称河南省冯姓文化联谊会。

第二条 河南是中华冯氏发源地,是冯氏先人的活动中心,冯姓氏族文化底蕴深厚。为增强河南省冯氏宗亲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抢救冯氏历史文化,保护冯氏历史文化遗产,振兴河南冯氏,特成立河南冯氏文化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群众文化联谊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制,所有冯氏联谊活动都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3: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冯现朝 于 2014-1-24 13:44 编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加强河南各地市冯氏基层联谊组织建设,逐步完善全省各地联谊会组织;
(2) 组建冯氏实业公司,发展经济,组建基金会;
(3) 成立宣传部,加强对报纸和网站的领导,宣传中华冯氏历史文化和联谊会的方针、路线和任务;
(4) 成立冯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即冯氏历史文化研究院),收集《家谱》等各种历史文献,发掘、保护各地与冯氏历史文化有关的建筑、文物、古碑等遗迹;
(5) 宣扬中华冯氏优秀历史人物,建立激励机制,积极为河南省冯氏文化联谊会培养人才;
(6) 开展海内外冯氏宗亲联谊工作,为他们寻根问祖、归国省亲、旅游观光、投资经商等活动穿针引线,铺路搭桥;
(7) 设立编委会、网管会,办好《河南冯氏》刊物、报纸和网站;
(8) 积极贯彻完成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中华冯氏联谊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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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4: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热心于冯姓联谊工作,愿意参加其活动的个人及团体,经申请,报理事会研究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学术研讨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 优先享受本会编纂,出版的刊物和资料,撰写的稿件可优先发表;
(4) 不得做有损于本会声誉形象的事情,不得发表对本会不当的言论。否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通报所有会员,予以除名;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完成本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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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八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1)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副会长仍为副会长,各地市会长均为副会长,各地市的副会长、县级会长和有关人员均为理事;

(2) 选举执行会长3-5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辅佐会长履行日常工作;
(3) 聘请德高功勋贤达人士为顾问和名誉会长;
(4) 终身会长终身为宗亲事业服务,有检查和指导工作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2)根据会长提议,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代表大会决定的各项任务;
(2) 辅佐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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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8: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

(1) 常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副会长会议);

(2)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3)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4) 每届会议的内容皆为总结上届工作,安排下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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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9: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会费;(2)社会捐赠;
(3)开展业务活动和服务工作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之条款者,以国家规定为准,进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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