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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编修实务【之十九】——读旧谱必须弄通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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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谱编修实务【之十九】——读旧谱必须弄通的一个问题
——安徽省府、州、县的设置

    安徽省以下地方官制设府,县两级。州的设置分为两种:一是直隶州(相当于府),其下一般设有若干县;一是散州,又称属州,相当于县,与县同受府管辖。
    清代,安徽省府、州、县设置时有增改裁并。安徽建省初期,共有7个府、3个直隶州、7个散州和50个县。分别为:安庆府,领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6个县;徽州府,领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绩溪6个县;宁国府,领宣城、宁国、泾县、太平、旌德、南陵6个县;池州府,领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东流6个县;太平府,领当涂、芜湖、繁昌3个县;庐州府,领无为、六安2个州和合肥、庐江、舒城、巢县、英山、霍山6个县;凤阳府,领寿、宿、颍、亳、泗5个州和凤阳、临淮、怀远、虹县、灵璧、颍上、霍邱、太和、蒙城、盱眙、天长、五河13个县;直隶和州,领含山1个县;直隶滁州,领全椒、来安2个县;直隶广德州,领建平1个县。
    雍正二年(1724年),升颍州为直隶州,领颍上、霍邱2个县;升亳州为直隶州,领太和、蒙城2个县;升六安州为直隶州,领英山、霍山2个县;升泗州为直隶州,领盱眙、天长、五河3个县。雍正十一年,析寿州地设凤台县,隶凤阳府。雍正十三年,升颍州直隶州为颍州府,将亳州及所属太和、蒙城2县和阜阳县划归颍州府管辖。
    乾隆二十年(1755年),裁凤阳府所属临淮县归并凤阳县。乾隆四十二年,降虹县为乡,隶属泗州。同治五年(1866年),增设涡阳县,归属颍州府。到清代末年,安徽省共有8个府、5个直隶州、4个散州和51个县。
    一,知府及知府衙门
    清初安徽建省时,全省有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7个府。雍正十三年(1735年)增设颍州府,直至清末,安徽全省共设8个府。各府设知府1人,为地方行政长官,秩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掌一府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由知府职掌。
    知府的辅佐官,为府同知、通判。府同知为正五品官,府通判为正六品官。每府所设同知、通判人数不等,量事而定。各府同知、通判的具体职责不完全相同,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协助知府,分理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清军、理事、抚苗等事宜;一类分管府境某一地区事宜。安徽省各府同知、通判设置如下:安庆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徽州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宁国府设通判1人;池州府设池太同知1人、通判1人;太平府设通判1人;庐州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凤阳府设凤庐同知、凤颍同知各1人,通判1人;颍州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
    清末,安徽全省共设府同知7人,通判8人。知府衙门,通常主要设有府堂、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府堂是知府衙门中的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内有典史若干人;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1人,秩正八品;照磨所是知府衙门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1人,秩从九品;司狱司是知府衙门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1人,秩从九品。据《清文献通考》记载,安徽全省共设经历8人,照磨3人,司狱1人.
    二,直隶州和散州
    清代的州分为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的建置始于清代,凡不改为府,而且辖有属县的州,直接隶属于布政使司,所以称为直隶州,其建制与府相同;散州的地位则相当于县。
    安徽建省初期,设有和州、滁州、广德州3个直隶州,无为、六安、寿、宿、颍、亳、泗7个散州。雍正二年(1724年),升颍州、亳州、六安州、泗州为直隶州,使安徽省的直隶州达到7个,散州降至3个。雍正十三年,升颍州直隶州为颍州府,降亳州为散州。直到清末,再无变化,安徽省共有和州、滁州、广德州、六安州、泗州5个直隶州和无为、寿、宿、亳四个散州。直隶州和散州每州设知州1人,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官,散州知州为从五品官。知州为州的行政长官,掌管一州政令。直隶州其制虽与府同,但它没有倚郭的县,所以,在州治所在县,知州亦行使知县之事。无论直隶州还是散州,知州均是直接**民事的官员,凡刑民,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直隶州均有属县,知州对属县有董率,察核之责,一切政务,均归综理。
    知州的辅佐官是州同和州判。州同、州判即州的同知、通判,为了与府的同知、通判相区别,所以称为州同、州判。直隶州与散州的州同一样,均为从六品官,直隶州与散州的州判也相同,均为从七品官。各直隶州与散州州同,州判的设置,并不相同,或州同、州判均设,或有州同无州判,或有州判无州同,量事定额。清末,安徽全省设有直隶州的州同4人、州判2人;散州的州同3人,州判1人。知州的办事机构,未见官书记载,由于知州与知县一样,都是直接**民政的官员,其衙署应当与知县的衙署相同,设有各房及狱所等.
    三,知县及县衙门
    清代,安徽建省之初,设有50个县,几经变更至清末,共为51个县:安庆府的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6县;徽州府的歙、休宁、婺源、祁门、黟、绩溪6县;宁国府的宣城、宁国、泾、太平、旌德、南陵6县;池州府的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东流6县;太平府的当涂、芜湖、繁昌3县;庐州府的合肥、庐江、舒城、巢4县;凤阳府的凤阳、怀远、定远、凤台、灵璧5县;颍州府的阜阳、颍上、霍邱、太和、涡阳6县;广德直隶州的建平1县;滁州直隶州的全椒、来安2县;和州直隶州的含山1县;六安直隶州的英山、霍山2县和泗州直隶州的盱眙、天长、五河3县。
    各县设有知县1人,为正七品官,是一县的行政长官,凡县内的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都归其综理。
    知县的辅佐官是县丞和主簿。县丞为正八品官,主簿为正九品官。其的职责都是协助知县管理本县粮马、税征、户籍、巡捕诸务,均因事而设,事简之县可以不设县丞、主簿,事繁之县可以设置数人。清末时,安徽全省共设有县丞17人、主簿3人。
    各县衙署的内部机构,未见官书记载,按照常规,其设置与职掌分工,应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分理各事,另有狱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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