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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芝生,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国现代哲学家、哲学史家、伦理学家。1912~1915年就读于上海中国公学预科;1915~1918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门(系);1919~1923年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哲学系研究生,获哲学博士学位。1923年回国,先后任中州大学、广东大学、燕京大学哲学系教授;1928~1952年任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并先后任哲学系主任、文学院院长、西南联合大学文学院长、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客座教授、清华大学校务会主任;1952年至今,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并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二、三、四届委员、第五届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代表。
冯友兰
冯友兰从事哲学、哲学史、伦理学教学和著述70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从1919年到1926年,其代表作是《人生哲学》。第二时期是从1926年到1935年,其代表作是《中国哲学史》。第三时期是从1936年到1948年,其代表作就是抗战中写的那六本书(指《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新原道》、《新原人》和《新知言》——引者注),日本已有书店把它们合印为一部书,题为《贞元六书》。第四时期是从1949年到现在,其代表作是尚未完成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三松堂自序》)。冯友兰前三个时期的所有著述,已收入《三松堂全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冯友兰的伦理思想,依其整个思想体系,可称其为新理学的伦理思想,是中国宋明理学和西方实用主义、新实在主义伦理思想“杂糅”而成的。其中,冯友兰着重阐述了人性及其善恶、人生及其境界、道德及其诸德等问题。
关于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冯友兰在其不少著作中,特别是在其《新理学》一书中,运用新实在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以及中国传统的特别是宋明理学的有关范畴,论述了人性及其善恶问题。他将“人性”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所谓“人之性”、“人所有之性”和“个人所有之性”。其中,“人之性”是人所以异于禽兽而为人之性,并因在这一意义上即为“人之理”,而称之为“人之正性”;“人所有之性”是为“人之性”所涵蕴但不为人类所特有之性,并因此称之为“人之辅性”;“个人所有之性”是一个人作为个体而“自己特有之性”,因从人的类的观点看,与人之所以为人者无干,而被称之为“人之无干性”。冯友兰认为,若从不同的角度看,“人之性”可以是“无善无恶底”,“至善底”,“很善或不很善底”,但终归为“彻头彻尾地‘无不善’”。人的行为所以有善恶之别,主要是由三种原因所导致的:其一是由“人之性”中的“气质之性”,能否充分合乎其义理之性所致的;其二是由“人所有之性”或“个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同“人之性”所发之事有无冲突所致的;其三是由“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同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的规律有无冲突所致的。冯友兰把情、欲视为“性之已发”,并认为是“有善恶的”、其“为私”者是恶的,其“为公”者是善的。对于孟荀的“人性是善是恶”之争,冯友兰认为,其实质只在于“人之性”是“俱生底”还是“后得底”;若就“人所有之性都需要一种生理底或心理底基础”而言,“可以说是俱生底”。
关于道德及其诸德问题。冯友兰将社会成员依照所属社会据其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行动,以维持其所属社会的存在,看做是“道德之理”的“内容”;并由此认为,直接或间接维持其社会之存在的行动是“道德底行动”,直接或间接阻碍其社会之存在的行动是“不道德底行动”,而既不维持又不阻碍其社会之存在的行动则是“非道德底行动”。冯友兰还根据“社会之理”和“某种社会之理”的区别,说明道德判断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认为合乎“某种社会之理”规定的基本规律者,自这一社会看是道德底,而从另一种社会看则会是不道德底或非道德底;但是,合乎“社会之理”规定的基本规律者,则“永远是道德底”。冯友兰进一步论述了对“社会之行为”和“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之行为”的道德判断。他认为,一社会自身是一社会,但同时又是其较高底社会之构成分子。这一“社会之行为”,违背其较高社会依照其“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是不道德底;但“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之行为”,若系依照此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则是道德底。冯友兰在论“革命之道德底根据”时,把革命概括为对于人的革命和对于制度的革命两种。在他看来,“对于人之革命”即是去掉社会中的“残贼之人”、“害群之马”、“小人之尤”,系维护其社会之存在;“对于制度之革命”是因国家或民族“原有制度既穷而必须变”,故系“维护其国家或民族之存在者”;因此,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至少在理论上革命不但不是不道德底行为,而并且是道德底行为”。冯友兰将中国旧日所说的“五常”,即所谓仁、义、礼、智、信,称为“诸德”,认为“此诸德不是随着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而是随着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无论何种社会之内必须有此诸德”。
关于人生及其境界问题。冯友兰在其《人生哲学》、《新理学》、《新原人》以及其他著述中论述了这一问题。冯友兰根据对“天然”与“人为”的解释及评论,将中外古今的人生论分为三类十派,即“损道”的人生论(包括所谓“浪漫派”、“理想派”、“虚无派”)、“益道”的人生论(包括所谓的“快乐派”、“功利派”、“进步派”)和“中道”的人生论(包括先秦儒家、宋明理学、亚里士多德、黑格尔)。他自称,这三类人生论虽各有见有蔽,但他“偏向”于“中道”的人生论,并且是“依所谓中道诸哲学之观点,旁采实用主义及新实在论之见解,杂以己意”,而“糅为”其新人生论的。冯友兰认为,人生即人的生活,是一“事实”,人对其觉解不同便有不同意义,并因此构成不同人的不同人生境界。他把人生境界概括为四种类型,即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在这四种境界中底人,各有其不同的行为特征,但连贯起来看,则显示其人生境界由低而高的发展。在他看来,自然境界和功利境界是“自然的礼物”,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则是“精神的创造”,人要达到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就必须“用一种功夫”,而这种功夫包括两部分,一是“求对于宇宙人生的觉解”(即宋明理学所谓“致知”),二是“常注意于此等觉解,并常本之以作事”(即宋明理学所谓“用敬”)。这种涵育功夫的核心,是使自己“超乎经验而不为经验所囿”和“超乎自己而不为自己所缚”,最终成为能尽社会一分子以至宇宙一分之责任的“贤圣”。人一旦达于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虽然在事实上亦会受到能力(“才”)和环境(“命”)的限制,亦难免于死,但是在精神上却能超过其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并不受死的威胁,而去竭诚(“力”)地“尽伦尽职、事天赞化”,以实现其行为和人生的崇高价值,甚至于必要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总起来看,冯友兰的“新理学”伦理观,包括他的人性论、道德论和人生论,虽然自喻为相对于中国的传统伦理学是“接着讲”,而不是“照着讲”,但其基本思想特别是“形而上学”基础并未超越宋明理学。它的所谓“新”,虽然包括在某些问题上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从总体上看,则主要是在研究的方法论上,接受并应用了实用主义从经验上求真理的方法,以及新实在主义关于共相(一般)和殊相(个别)关系的方法论思想。
新中国建立以后,冯友兰基本上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试图用马克思主义作指导,分析批判自己以往的思想学说,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哲学问题,曾提出过道德继承问题的看法,引起学术界的很大争论。但其主要研究课题是中国哲学史,对伦理学,特别是现实的道德问题,很少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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