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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小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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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0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宗亲:现向你们的通报一件令人愤慨又令冯氏蒙羞的案件
         11月12日上午11点45分,温岭市人民法院因涉及个人隐私通过依法不公开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对原温岭新河派出所民警陈昌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昌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昌涛在温岭新河派出所办公室内,单独对在当天下午查获涉嫌卖淫的冯某进行询问。在询问中,陈昌涛见冯某某害怕卖淫一事告知其家人,以此相威胁,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挟冯某不能告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昌涛将冯某予以释放。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昌涛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涛身为警察,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要挟威胁被查处对象,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   其行为已构成**罪。根据陈昌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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