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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案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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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云南高院二审将奸杀2人的李昌奎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被被媒体暴光以来,舆论一片哗然。面对广大民众的愤怒,云南高院相关人员不断地进行辩解,其核心论调无非就是要贯彻“少杀,慎杀”的法制精神,其不杀的理由就是“有自首情节”。
    日前,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更是将公众的愤怒称为“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是对法律的玷污。”还不要脸地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贯彻“少杀,慎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少杀,能不杀的就尽量不杀,是合符社会进步和民众要求的。比如说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给国家税收所造成的损失以佰亿计算,按律当处以极刑,枪毙他十回都不为过。但是考虑到诸方面的复杂因素,并且也没有什么伤天害理,在民间也没有所谓的“民愤极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承诺如果赖昌星回国,将不处以其死刑。这个就是贯彻少杀原则的体现,这个可以有。
      我司法机构将从“有罪推论”到“无罪推论”,就是国家法制进步的标志性改革。大家都知道的 赵作海案,无辜的赵作海差点人头落地,而还有比赵更不幸的一些人因为冤假错案而被错杀,由于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此类冤假错案最终促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所以司法强调要慎杀戒,主要是指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可轻易判处“斩立决”,宁可漏杀也决不枉杀,这才是“慎杀”的核心精神,这个可以有。
        我国司法提倡“少杀”不是今天才有的,早在20年前我读初中时,法律课本中就有相关的提法,我国司法提倡少杀,只有对那些“罪大极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份子才处以极刑。
       而云南高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在李昌奎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连伤二命,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情况下,却故意曲解我国司法中“少杀,慎杀”的法制精神,并以此作为改判李安的遮羞布和挡箭牌,对案件的不公判决百般辩解。
        对于李昌奎案而言,奸杀花季少女就已经是死罪,还将一无孤三岁孩子摔死,还有天理吗?看看广大民众的愤怒,请问云南高院,“什么叫做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什么农村“邻里”“山林水利”纠纷能穷凶极恶到如此程度?如果是因为民事纠纷,两男对殴造成命案,最后处以死缓,这个可以有。但是一个男性恶徒,先是将花季少女掐晕奸溽,在少女醒来后逃跑时又将其杀死,还把刚三岁的小孩也摔死,如此令人发指的行径,难道还不是罪大极恶吗?难道还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吗”,请问云南高院的法官,此情此景,面对受害者家属时你们情何以堪?难道你们是没心没肺的吗?
      如果说将如此恶行的杀人凶手处于死缓,通常最起码的条件也是要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是我们从电视上看到的是,面对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镜头,受害人的母亲和兄弟却表示无法接受“二条人命,还判死缓”的结果。还谈何“留人赎罪”?此人如果不处死,从此种下的谁能保证不是世仇?谁能保证不“冤冤相报何时了”?谁还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难怪有激进的网民要求要摘下云南高院的国徽。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高院案件负责人为了推脱责任,多次反复表示”审案程序合法,无人受贿“,“是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裁决”。敢判却不敢当,这真的是可笑之极,且不去探讨有无不正当的幕后交易,也不去分析法院领导意见对案件定案的影响,多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就是可以将罪大极恶的人轻判的理由吗?又或许只是有人心虚,有事见不得阳光,无人敢承担责任的借口吧?
      更让网民不能接受的是,明明是死罪不死,却说网民不理智,说什么公众以狂欢方式处死犯人,我们看到的是死者死得冤枉,是死者家属的悲愤,是公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还抱有希望民,是公众对云南高院明显没有天理的判决无比愤慨,但是我们看到有什么人表示高兴,更没有看到有谁狂欢。不知云南高院那些认为天下皆浊独他自清的主审法官所说的民众狂欢是天堂上人民众还是地狱下的民众?又或者,云南高院压根就是把广大民众和舆论都看成是白痴。
       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受害人家徒四壁,一来没钱请律师,二来没有让广大新闻媒体及时知道和跟进,试问,此案李犯与药案的药犯相比,谁更该死??如果知道今天此案影响如此之大,云南高院你们还敢如此糊涂办案吗?
       原本李案的犯人和受害人都没广大民众没有任何关系,原本应该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随你云南高院怎么判都与我等屁民干。但是这样的判决实在是让天下百姓不得不怀疑,我们是不是还处在宋朝或者是明朝?是不是还需要有包公或海端?我们头顶上的是不是青天?云南高院,请你们好好掂量一下你们店铺上的国徽的份量,古人尚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你们何去何从,好自为之吧
发表于 2011-7-13 21: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犯罪性质的恶劣,加之有逃逸的行径,不是因纠纷误伤的类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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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07: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社会媒体和网民的持续关注下,云南高院昨日不得不宣布重新审理此案,并由此可以预见,此案主犯将必死无疑。而此前几天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有成还信誓旦旦表示“审判程序合法”,“没有人徇私舞弊”“此案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污蔑民众是在”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言下之意是不会改判。
     但是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公平和正义存在,当许多新闻媒体持续关注,许多法律专家发表纷纷质疑观点,甚至还有曾反对对药家鑫案执行死刑的法律名家也加入了声讨云南高院的不公正改判,曾担任药案受害方律师的王勇律师也以象征性地收取一元律师代理费而出李昌奎案任受害方律师后,云南高院终于作出重审此案的决定了。
     法律不是儿戏,不用等十年以后,云南高院李昌奎案现在就已是标杆判例了,相信法律界会以此为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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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07: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言词剧烈,观点尖锐,但在有“中国第一论坛”之称的天涯论坛也获准发布,并得到很多网友回帖支持,从而也从侧面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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