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十条(咸丰谱)
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职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以贻孙谋而昭世德。 清咸丰丁巳《湖南上湘三都大桥冯氏续修族谱》 一、同姓无通婚 礼:同姓百世不通婚,所以附远厚别也。是以昭公取吴,贻讥千古,楚南陋俗,往往有然有解之者。曰:不同宗,夫宗者姓之所由始也。特以远近亲疏之不同,致有已序未序耳。既同姓,岂有不同宗者乎?何不思之甚也。吾族务宜谨守先人之规矩,毋易兄妹面夫妇,幸甚。 二、有子毋娶妾 四十无子而娶妾,礼也。夫无子,妻妾宜矣。然必至四十,以是知娶妾非得已也。世人往往有子有孙而竟欲娶妾,是亦不可已乎?身存则有妻妾争宠之嫌,身没则有嫡庶争竞之构。甚至身死妾幼,中遘贻羞、丑态难堪。愿我族子孙永守家规,毋蹈覆辙。 三、毋宠妾凌妻 毋以妾为妻,明载条例。盖妻贵也,妾贱也。贱既不可以妨贵,则妾可以宠、妻可以凌乎?窃见世人,溺于少艾,宠其妾,凌其妻,绿衣叹而罔闻,葑菲伤而不顾,抑何其偏爱之不明也。吾族子孙有如此情,查知重责重罚,以振纲常,不服禀究。 四、班序无混排 注班序诗于谱,原以明班辈之先后,使子孙得衍其流而名分正,使一族之人班班可考。派虽分而实合者,未有过于斯也。但我冯氏旧谱班房错杂,名分亡等,今定为诗句,授梓于谱,一以明子孙之序,一以合久分之势。庶几,名正言顺,永定成规。 五、居丧无嫁娶 嫁娶,吉礼也,丧,凶礼也。人子居丧,必寝苫枕块,日夜哀痛之不暇,而敢行吉礼乎?流俗乘丧嫁娶者多矣,是非孝子、仁人所为也。凡我族子孙,必须凛遵家规,勿同流俗,以免责究。 六、无故不出妻 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律有七出,亦有三不出。故妇人犯七出之条而在三不出之例,且犹不出,而况不犯七出者乎?世人有因琴瑟不调,遂无故而出妻者,其忍心害理甚矣。凡我族子孙,悉宜端刑于之范,慎勿犯轻出之规。 七、聘定无毁盟 男女订婚,誓同山海。至于贫富,命也,岂人意料所能及乎?每见世人女字男婚,有因贫富以为转移,一许再许,不顾前盟,以致争讼,搁误佳期。此非爱儿女,反以害儿女也。故立家规,使子孙一聘永定,毋得毁盟。 八、牝鸡无司晨 《书》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故妲己用而商亡,骊姬宠而晋乱。国、家一理,可不鉴哉?今特立规垂训,凡夫妇之间相御以礼,毋自弃嫚,使人得以窥其隙而挟恩持爱,专持门户,庶无牝鸡司晨之祸。 九、闺门肃姆教 夫男子之生也,父教之;女子之生也,母教之。母教之者,必以温良、慈惠、中馈、织衽、敬夫子、事舅姑之道。近世女子,母失其教,知妇道者鲜矣。今于家规内,立肃姆教一条,使吾族之为母者,于女子笃闺门之训,毋贻父母羞。 十、恤鳏寡孤独 鳏寡孤独乃穷民而无告者,于此恤之,仁矣。世俗之人不加周恤,反欺虐之、耻笑之,残忍若此,其无后乎?吾族忠厚传家,故立周恤之规,俾吾族子孙,毋肆意刻薄、加意矜怜,以存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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